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方面的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及省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经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须回家治疗,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康复,校医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取得辽宁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军训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第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注“补考”字样。
第八条 经批准的缓考学生的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时不再安排补考。
第九条 课程补考不及格,又未达到重新编班(留、降级)或退学规定者,本人申请,办理手续,准予重修。课程的重修及考试随下一轮开课班级进行。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准补考。
第十条 在不被留降级或退学的前提下,因开课周期的原因,没有机会重修的课程,或重修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毕业设计前再参加一次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科安排。此次考试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者,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均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旷课的学生视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1)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周学时数者;
(2)缺交作业达1/3者;
(3)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根据错误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若本学期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三门,则做留降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若一学期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五门,则做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时,可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学习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由于学习原因令其退学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允许的条件下,由学生本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允许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满,若不及格课程仍达到或超过三门,则做退学处理。试读只限一次。
第十七条 高中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重新编班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起点本科生和专科生在校期间只能重新编班一次。
第十八条 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经考试及格的课程有效。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若重修课程门数未达到所在年级规定的学习量,可到高一年级修读部分课程。若学生的学习进程已赶上原年级,经学生本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可跳回原班级。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不是因病休学者,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中途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因学习原因达到退学规定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
(4)休学期满在两周内即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5)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即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学生按本条例规定退学,不是一种处分。退学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经教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学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所交当年学费和其它费用一律不退,书费退还剩余部分。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有个别课程不及格但又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明。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准予随所开相同课程或环节参加补考或补作一次,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不能补作,或补考、补作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或补作。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起在各年级中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