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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2010-05-24 14:28  

 辽宁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行政处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成人教育的具体特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处理。
第三条  学生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一年后可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受到院或院以上部门通报嘉奖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又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组织和扇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错误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非法张贴宣传品或随意更改、撕扯学院通知者,视其对错误的认识,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组织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收容审查释放,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或送劳动教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经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超过100元或多次作案,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虽未窃得财物,根据作案的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聚众赌博、打麻将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记过处分,再次违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2、首次打麻将,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打麻将兼有赌博性质,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策化打架事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持械打人给予留校校察看处分,持械伤人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持凶器打架者,未伤他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打伤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为打架提供器械者,造成他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8、提供假证、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9、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园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勾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0、结伙打架处分加重。主要责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1、殴打教职工,处分加重。
12、发生打架事件后,当事者企图用钱物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13、参与打架三次者(含三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打人致伤,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给予罚款,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传播、收看淫秽录相制品,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学生宿舍内男、女混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2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0学时以上2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2天以上4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20学时以上3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4天以上6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30学时以上5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6天以上8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违犯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替他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指使他人代考,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其它违反校纪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涂改证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违反学院规定,在宿舍内用火或使用电器设备(录音机除外)除照常罚款外,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果造成火灾,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5、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破坏环境卫生,乱泼脏水、扔脏物,除按章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违反学院规定,在宿舍内高声播放声响,喧哗或搞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说服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男女交往不得体,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谈恋爱为名,骚扰女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0、不接受教育、不服从正当的管理,顶撞老师或管理人员,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从轻处理:
1、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
2、有立功表现。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从严处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
2、重复违纪。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或私自了结被查出,或在事实明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拒不承认。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一年内不评奖学金。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3、荣获各种称号的同学,如果在下一个学年内受到处分,荣誉称号取消。
第十七条  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行政处分的审批程序
1、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学院公布处分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处分后的表现材料),一律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所在部门可将其处分决定通知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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