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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
2010-05-24 1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1.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 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参加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表现者;
2.严重违反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受过拘留,两次警告、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无明显悔改者。
3.未参加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或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4.补考达到或超过五门次者(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达到或超过三门次);
5.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不含中)以下者;
7.结业后又重新获得毕业资格者。
 三、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凡我校成人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否则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成人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外语(英、日、俄、德、法语)、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概论)、专业基础课。
2.外语科目考试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考务部门于每年上半年(5月份)和下半年(11月份)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其中外语科目考试难易程度为大学外语三级水平。统考成绩合格者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合格证书。
3.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学位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第一次在5月中旬,第二次在11月中旬进行。
4、成人本科生应于在校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学生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考试。
四、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成人教育本科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和专业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应届成人本科生毕业后三个月内须向本校成人高教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向专业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奖惩情况、学习成绩总表及学位课统考合格证书等材料。
3.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填报“辽宁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审批表”和“辽宁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审批名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验印及发放。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验印。验印须提供:验印申请书一式三份,校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各一份。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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