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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修订)

 

一、入学、注册

1、凡经国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函授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规定及徇私舞弊入学者,即取消其学籍。

3、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各函授站建立学生学籍卡片,由各函授站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将学籍档案由函授站交学生单位存档。

4、每学期开学时,函授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 交纳有关费用,并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函授站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要向校本部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每年3-5月函授站统一到校本部进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

6、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函授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则取消其学籍,并通知所在单位,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二、转学、转专业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又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继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向函授站提出申请,由函授站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校本部,由校本部根据教育厅规定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

三、休学、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须停学治疗,休养两个月以上者;

(2)函授生有正当理由连续一个学期不能坚持函授学习者;

(3)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函授站认为必须休学者。

2、休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所在专业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供复学时,不予办理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一次为限。

3、学生休学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函授站审查同意,主办学校批准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生证上注明休学日期。

4、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须另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到函授站办理复学手续,经函授站审查同意,主办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2)复学的函授生一般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但休学时间一学期以内,休学前学习成绩优良者,经本人申请,函授站同意、主办学校批准后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考试和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休学时间超过一学期不能按上述办理。

(3)如无下一年级可供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函授站同意,主办学校批准,仍可跟原班学习,但所缺课程的成绩,要在原规定的在校学习期间内有计划的补上,只能在每学期规定的考试和补考时间参加考核。每学期补考课程,由本人提出,函授站在每学期初将复学学员参加补考的名单和课程报主办学校。否则不安排此类补考。

5、函授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四、退学(取消学籍)

1、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3)经医院诊断,患严重传染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函授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规定的集中教学者;

(6)经补考各学年累计有四门次(含四门)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7)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2、函授生退学,由函授站提出报告,主办学校批准后,缴回学生证和校徽,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经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后,不允许再复学,所交一切费用概不退还。

五、纪律、考勤

1、函授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函授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函授站按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均按旷课处理。

3、对旷课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令其退学。

六、奖励、处分

1、函授生在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较好,学习成绩优异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可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优秀函授生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品。

2、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明显转变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3)受到任职单位开除公职处分;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函授站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办学校批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由主办学校报校长批准,勒令退学的函授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4、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处分要慎重,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学生本人申诉,受处分(不含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学生在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酌情减轻处分或撤销原处分。

5、凡各类奖励和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七、毕业与结业

1、我校成人函授生实行学年制,高起专和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5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高起本标准学制为5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为8年。

2、学生品德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如有的课程经过补考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补考及格者可换发给毕业证书。

有三门次以内(含三门)课程不及格,在结业后两年内经重修补考合格者也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毕业证书之日算起,如经重修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不再给予重修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次的计算,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4、学员毕业以后,已经取得结业证书,尚需在一、二年之内重修补考者,而原函授站已经撤销时,学生本人可直接向主办学校联系,由主办学校安排就近函授站或由主办学校直接安排补考。

5、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校本部查询有关学籍档案,审查无误后,由学校开据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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